霍布斯之所以尽心竭力地为专制主义作论证,是与当时英国的历史背景分不开的。
1640年,英国国王查理一世为了与苏格兰人的战争,不得不召开已经有11年没有开会的下议院,以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为主的议会要求先解决民间疾苦再议军费问题,而国王则坚持先议军费,然后再说民间疾苦。双方相持不下,国王解散了议会,结果导致了内战。后来,以克伦威尔为首的议会军最终战胜了国王军,1649年1月,查理一世被处以死刑。同年5月建立共和国,1653年克伦威尔实行军事独裁,1658年他去世后,王党复辟,查理二世登基。1685年,查理二世去世,詹姆斯二世继承王位,由于他强行推行天主教,试图加强君主专制,不仅与国民和议会发生冲突,而且与英国国教产生了矛盾。1688年,主教们邀请詹姆斯二世的女婿、信奉新教的奥兰治的威廉回国取代詹姆斯二世,最终建立了君主立宪的代议制政府。史称“光荣革命”。
1640年的英国内战具有资产阶级革命的性质,但是长期的内战必然导致民不聊生。而在霍布斯看来,英国内乱不已的原因就是由于国家的统治权力不够强大。所以,他给英国现实开出来的药方是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有意思的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不仅与革命党人背道而驰,而且也为王党所不容,因为即使是国王的亲信也不能容忍极端化的王权,那同样会危及他们的利益。
我们知道,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在欧洲逐渐形成了一种封建制度,这种封建制度与中国的封建制度是不同的。对于中世纪的国王们来说:“我的仆人的仆人,不是我的仆人”。他们不过是贵族之中最大的贵族而已,至于贵族们的仆人,国王是没有权力支配的。这与中国秦汉以来形成的中央集权式的专制制度差别很大。在历史上,英国的君主制在法律上有保护贵族和自由人的权利的传统。早在1215年,英王约翰就被迫与贵族签署了《大宪章》,亦称《自由大宪章》,共计63款,其中有两条极其重要。第40条承诺:“任何人的权力和公正都不能被出卖、被否决、被拖延”。这一条从此在历史上开创了所有公民在法庭面前平等的原则。在第39条中,国王承诺,未经法律或陪审团的合法判决,任何自由人都不能被拘捕、囚禁、没收、驱逐、流放,或受任何其他形式的伤害。这一条款确立了这样的规矩:国王想要惩罚一个人,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国王的权力作出限制,是英格兰贵族的长期努力,而在纸面文件上明确作出规定并且由国王封印保证,这是第一次。因此,当霍布斯提倡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的时候,就连王党贵族们也难以容忍。
霍布斯所制订的以人性论、契约说为基础的国家学说,以冷酷无情的理性分析揭开了笼罩在统治权力之上的“君权神授”的神圣面纱,对当时的社会政治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至今仍然是人们研究的课题。在他的政治哲学中,体现了一种极端个人主义与极端专制主义之间的巨大矛盾。专制主义的国家权力被看做是解决个人之间矛盾冲突的惟一出路:由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将形同散沙的个人集中在一起,以便消解个人之间的争斗,维护人们的安全。
与霍布斯不同,洛克主张君主立宪制的代议制政府。
洛克是英国“光荣革命”时期辉格党人的主要思想家。1679年,就詹姆斯公爵(后来的詹姆斯二世)是否有权继承王位的问题,议会展开了激烈争论。反对詹姆斯王位继承权的一批议员,被敌对的一方讥称为“辉格”。辉格(Whig)为苏格兰语,原意为盗马贼。而拥护詹姆斯继承王位的议员,则被敌对的一方讥称为“托利”。托利(Tory)为爱尔兰语,原意为天主教歹徒。这就是后来形成的辉格党和托利党的由来。辉格党曾与托利党轮流执政。19世纪中叶,辉格党与托利党演变成为自由党和保守党。20世纪初,工党取代了自由党的位置,形成了与保守党轮流执政的局面。
上一讲我们讨论了洛克的经验主义认识论思想,在这一讲中我们讨论他的社会政治思想。
洛克像霍布斯一样通过自然状态说来解释社会和国家的起源,不过在他看来,人类最初的自然状态并非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人人平等自由的和平状态。虽然没有政府和法律,但却不是放任状态,有一种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在起作用。所谓自然法也就是人类的理性,它规定了人的自然权利,如人人都拥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注4:洛克:《政府论》,下篇,第6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谁受到了侵犯,谁就有权报复和惩罚。
虽然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是没有保障的。由于缺乏明确、公认的法律,也没有公共权力充当裁判者并保证正确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自然状态中就存在着违反自然法,侵犯别人的自然权利的现象。由于谁遭到侵犯,谁就有报复和惩罚的权利,自然状态便陷入了战争状态。于是,人们便通过协商,订立契约,建立政府来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国家由此而产生了。
人们脱离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社会的惟一途径是同其他人订立契约,即达成协议,联合成一个共同体,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注5:洛克:《政府论》,下篇,第78页。)人们订立契约,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所以人们并不是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将全部自然权利都交给专制的政府或君主,他们所放弃的惟一的自然权利只是维护自然法,惩罚犯罪者的执行权,政府的权利仅此而已,根本没有专断的统治权。按照洛克的学说建立起来的政府是一个以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为惟一目的的民主政府。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也有所不同。霍布斯认为订约是人们把所有的权利交给了统治者,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只出让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是缔约的一方,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人民永远不能解除对他的服从。而在洛克这里,统治者是参加契约的一方,是从缔约的人们中推选出来的,因此也受契约的限制,如果他们不履行契约,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人民就有权反抗,甚至推翻他们,另立新的统治者。但是,对于一个没有违背人民委托的“合法”政府,是不能反对的,否则就是“叛乱”行为。
洛克在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仍然大力宣扬人民主权的思想。人民订立签约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安全、自由、财产和利益。如果政府违背了上述目的,推行有害于人民利益的暴政,人民就拥有反抗政府的权利。当政府与人民发生冲突时,人民是最高的裁判官。因为政府只是接受人民委托的受托人,其行为是否正当,是否适合于对他的委托,只有委托人,即人民才是理所当然的裁判官。
洛克认为,一个国家绝不能听任统治者凭个人意志实行专制统治,必须制订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统治者也只能根据法律进行统治。法律的性质是保障公民的自然权利,其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为了防止君主专制,洛克提出了权力分散、互相制约、三权分立的“分权”学说,主张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外交权)分由不同的部门掌握,不要集中在政府和君主一人之手。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利,根据立法权的所属,我们可以把政府的形式区分为民主制、寡头制和君主制。大多数人拥有立法权的政府是民主制,少数人拥有立法权的政府是寡头制,一个人拥有立法权的政府则是君主制。作为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分权学说的主要代表之一,洛克主张一种复合的政体形式。在这种政体形式下,议会掌握立法权,行政权归政府内阁,君主名义上行使外交权,这就是君主立宪制。英国“光荣革命”之后逐步完善起来的君主立宪制就是这一理论的真实写照。后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极力推崇这一学说,并且将其修改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说。几百年来,分权制已成为西方民主制度的一种普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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