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舍勒对价值和道德价值的详尽分析,仍然是和他建立一种与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相对立的非形式价值伦理学的主旨相统一的。他关于价值类型或样式的探讨已超出了自柏拉图到康德的真善美三者统一的传统框架,并对价值的一般形态和多种关系形式予以了充分的考虑,在理论上为后来的价值伦理学家(如N. 哈特曼)创立了一个大致的图式。特别是他对一般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区分的论点确实是发前人之未发。但是,这并不是说舍勒的价值类型学(Typology of Value)已臻于完美和科学。相反,他对各种价值关系的论述,尤其是对如何使价值的先验形式与经验内容统一起来等问题,仍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和逻辑性。虽然这并不影响他构造其价值伦理学的主体骨骼的艰巨努力,但仍然需要为之补充大量的“血肉”而使之丰满起来。
10.3.4 道德价值主体与道德人格
对道德价值的具体规定,使舍勒得以更具体地陈述其价值本体理论,为道德价值找到独立的主体。在这一根本问题上,他同样批判了康德把道德价值诉诸意志法则和意志善性的狭隘做法。他反驳道:首先,“任何把‘善’、‘恶’归结为对一种应当法则的履行之企图,都立刻会使这种见解成为不可能……其次,特殊道德价值的载体甚至也不是个人的具体行为,而是他的道德‘所能’(to-be-able-to)之方向……第三,‘善’、‘恶’载体乃是一个个人的各种行动,包括那些意志行动和任何行动”〔96〕。这就是说,道德价值的主体既非康德之“应当法则”,也不是某个人的具体行动或意志行动,而是能表明道德“所能”之方向的道德主体个人。道德价值是作为价值存在之个人的内在价值,唯有这种个人才能作为道德价值的主体。舍勒如是说:“我们必须坚决摒弃康德的下列主张,即他认为善恶在原始的意义上仅依附于意志行动。我们可以称作原始意义上的‘善’和‘恶’,即负载着‘善’‘恶’之非形式价值并先于和独立于一切个体行动的东西,乃是‘个人’,即个人自身的存在。因此,我们可以对这种载体作如下定义:‘善’和‘恶’乃是个人的价值。”〔97〕
个人才是道德价值的真正主体。“唯有个人才能(在原始的意义上)成为道德善的或恶的;一切其他事物只有诉诸个人才能成为善的或恶的,无论这种‘诉诸’(reference)可能多么间接。个人所有随该个人之善性而改变(根据各种规则)的属性都被称作为美德,而那些随该个人的恶存在(being-evil)而改变的属性则被称之为罪恶。意志行动和行为也只有根据行动着的个人自身来理解这些个人的情况下才能是善的或恶的。”〔98〕在这里,我们发现了舍勒道德价值的主体理论与其人学理论的内在联系:在人学中,舍勒把个人和人格视为人与世界之联系的关键。正是通过个人,世界才显露其价值意义,人的价值也才拥有其具体的经验情感载体。在道德中,个人被更加具体化为道德价值的主体,一切善恶意义——无论是通过意志、行动、感情,还是通过人人之“内在交互关系”(internal-inter-relations)表现出来——都必须最终诉诸个人。
因此,舍勒进而以为,在道德价值中,“个人的价值是最高的道德价值”〔99〕。在一般人学价值系列中,“个人的价值是最高的价值层次,它优于一切以意志、行动和个人的属性作为其载体的价值,正如它也优于一切物的价值和感情状态的价值一样”〔100〕。然而,当我们确认个人在道德价值和一般人学价值秩序中的最高地位时,还不得不回答个人与他人和社会之间的价值关系问题。
舍勒认为,“个人”这一概念包括两重含义:即“个体的个人”(individual person)与“集体的个人”(collective person)。“个体的个人”属于个体世界或“单称世界”(single world),这个世界乃是一切在单一化行动和自为体验(experiencing-for-oneself)之行动中的经验内容。“集体的个人”则属于“集体世界”或“复数世界”(plural world)。“集体世界”并不是个体世界的总和,也不是某种综合形式,“相反,它也是一种被经验到的实在”〔101〕。它甚至也不等于集体或社会本身,它和“个体的个人”或“个体世界”一样,都是一种“有限的”实体。
同时,舍勒也反对把个人定义为一种“理性存在”(如康德)。因为这种做法使人观念化或“非人格化”(depersonalized)。对个人的本质性定义应该是:“个人是不同本质的行为存在之具体而本质的统一,而这些不同的本质本身先于一切本质性的行为差异(特别是内在知觉与外在知觉、内在意志与外在意志、内在感情与外在感情、爱与恨等等之间的差异)。因此,这个人的存在即是一切本质上不同行动的‘基础’。”〔102〕换句话说,舍勒的“个人”乃是一种先验既予的价值本体,这种个人原则上是不能作客体的。然而,这并不是说个人具有超脱于集体或共同责任之外的道德存在特权。个人也不等于自我存在或自我意识,他生活于“伦理情景”(ethical contexts)之中。舍勒对“伦理情景”中的个人作了四点说明:第一,不能把个人概念归结为心理存在或意识存在范畴。第二,“个人”只能应用于人的发展的某一层次,而不是全部过程。道德上的个人是指人的发展的最高层次。儿童可以表现出自我意识或自我性,但这不能使他成为一个道德意义上的个人。第三,“个人”首先且最重要的是表征“人与其身体的现象性关系”,即他首先是作为该生命体的主人而存在的。第四,必须把个人概念与传统的“心灵—实体”概念以及心理学上的“性格概念”区别开来。道德意义上的个人乃是一种价值人格,而非哲学意义上的“灵—肉”存在。〔103〕
个人的道德人格决定了个人既具有一种自律的自我责任,也具有一种对集体的“共同责任”。个人既是内在的,又是社会的,即“内在个人”(intimate person)和“社会个人”(social person)。后者是参与团体生活或“道德宇宙”的每一个体在其同一人品(identical personhood)基础上所建立的共同团结和共同责任联系;而前者则是一切共同责任赖以建立的内在化主体存在。两者之间,个人的内在人格无疑要先于其外在人格。舍勒说:“无论每一个人所藉以陷入道德宇宙之整体的成员身份多么丰富多样,也无论个人赖以与这种整体及其方向和意义相连的各种共同责任形式的方向是多么杂多,这些成员身份形式永远也无法穷尽个人,也无法把他的自我责任归结为各种共同责任,亦无法把他的义务和权利归结为那些源自这些成员身份的义务和权利(如家庭的义务、公职的义务、神圣使命的义务、公民的义务、阶级的义务等等)。因为在进入这些成员身份的经验背后,每一个人都能感觉到(在某种程度上)——如果他试图获得对所有这些成员身份及其他自己的存在之清晰认识的话——一种特殊的自我存在(同样也会感觉到一种自我价值和自我反价值)……而在这种可能的自我经验的本质形式中进入既定的个人,这就是我所称之为的内在个人。”〔104〕
这就是说,作为道德价值主体的个人,一方面必须具有超生物学意义的社会存在特性;另一方面又必须是人的多种社会特质的个体内在化。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个人责任与共同责任的统一,才能使个人成为真正的道德主体。然而,在舍勒看来,道德价值的主体最终必须是个人,而不是团体或历史。所以,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是价值个人主义。他总结道:“伦理学必须执著价值个人主义,因为团体和历史的终极意义和价值恰恰在于它们提供了这样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最有价值的个人才能涌现出来,才能自由地发挥出他们的影响。对于价值个人主义来说,一切历史的目标都在于个人的存在和活动。”〔105〕个人是终极目标,团体和历史都只有手段或条件。条件愈好,个人价值的实现就愈充分。最有价值的个人乃是少数英雄或模范,他们是最高个人价值的化身,代表并最终决定着人类发展的方向。舍勒如此写道:“最终决定人类群体的存在、种类、形成和发展的,既不是一种无个人的‘观念’(黑格尔),也不是一种自由漂浮的‘理性法则的秩序’;既不是一种理性意志(康德、费希特),亦不是通过一种‘可改变的命运’(fatalité modifiable')的正式法则而发展起来的理性或知识;既不是生产关系的结果(马克思),甚至也不是带来各种民族血缘混合的暗藏而巨大无边的命运:至少决定着各群体的存在、种类、形成和发展之基础与主要方向的,仅仅是占统治地位的少数个人模范和领袖。”〔106〕
这就是舍勒的英雄个人价值观,也是他褊狭的民族精英论的流露。在这种价值观的支配下,他甚至还依据个人“创造性”特征,提出了一种宗教榜样类型学(the typology of examplers)。根据这一学说,人类已出现的榜样类型有6种:“(1)原始的神圣个人和奠基者。(2)一切与某一代表着他最先遵循的宗教奠基者、遵循他所传播的信仰具有直接联系的个人……(3)能作为其经历磨难或死亡的实际生活之信仰的见证者和烈士。(4)所有积极参与教条形成和构成了一种宗教社团发展的个人(导师)。(5)那些在稍后被视为某宗教团体内部之‘神圣的’人类和自身趋向于与奠基者具有直接和原始关系的人类。(6)所谓的‘改革家’(路德)。”〔107〕
显而易见,舍勒从把个人作为唯一道德主体这一论点出发,进而推出了价值个人主义的结论。这一逻辑导致他最终与尼采等人一样滑入了个人英雄主义和价值精英论的泥淖。这一归宿不单是其理论逻辑的必然,也铸造了舍勒本人在其现实生活中扮演了为德意志民族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实行强权政治的辩护士角色。这种价值精英论的失误,并不是它对优秀人类在人类社会和历史的发展中所特有的积极作用的强调,而在于它使这种强调过于偏颇。因而漠视了人民大众的历史作用,割裂乃至否认了英雄与群众、精英模范与人民群体在维护和创造社会历史的活动中所固有的相互依赖关系,看不到个人作用在社会历史进程中的有限性及社会客观条件与历史必然对优秀个人命运的制约。它在理论上的危害是:(1)使价值个人主义落入道德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2)从道德价值优越论走向社会政治上的权威主义甚至是极权主义;(3)最终与人道主义价值观(自由、平等、公正、博爱等)背离。由于这一理论原因,也使它在实践上倒向社会政治精英论和唯心主义英雄史观,从而左右个人、阶级、民族和国家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针,导致非理性的社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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